一、原告訴稱。
原告與李二于2019年6月25日經人民法院調解書調解離婚,因涉及財產與案外人有關,故離婚訴訟中未對共同財產進行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2014年5月,原告、二被告居住的房屋拆遷,拆遷騰退辦公室安置了J小區(qū)三套房(總面積200余平方米),給付拆遷補償款200余萬元,房產和錢款均由二被告占有,故訴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J小區(qū)01號房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權歸原告享有,原告給付二被告房屋折價款元;2、李二給付原告拆遷補償款元,同意與房屋折價款相折抵。
二、被告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X村1號院落是李二的祖業(yè)產,J小區(qū)01號房系該院落拆遷所得,房屋拆遷時原告的戶口不在B市,因此不同意給付原告房屋。按照戶頭與宅基地面積計算的拆遷款也與原告無關,購房補助款是按照被告的宅基地面積275.94平米,以每平米是2300元補助的;工程配合獎、提前搬家獎、限期搬家補助費、搬家過渡費、規(guī)定期限騰退獎、周轉補助費都是按照二被告的兩個戶口補償的,均與原告無關。
按照我方的宅基地面積,獎勵期獎勵費以每平米200元補助,搬家補助費以每平米25元補助,提前搬家獎以每平米500元補助,均與原告無關,我方認為沒有原告主張的拆遷補償款。
拆遷協議安置人口中,原告享有50平米的指標,但原告并沒有行使這個權利購買涉案房屋,而且被告在拆遷之后給付原告元的房屋補貼費,等于原告放棄了購房指標,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李四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X村1號院落是李二的祖業(yè)產,拆遷時原告戶口不在涉案院落,拆遷辦也不允許安置房寫原告的名字。拆遷時我獲得的兩套安置房屋均是我自己的指標。
三、本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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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李二于2009年6月26日登記結婚,于2019年6月25日經本院調解離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姻期間未生育子女。李二與李四系父子關系。
2014年1月22日,李二作為被騰退人(乙方)與騰退安置辦公室作為騰退人(甲方)簽訂《城鄉(xiāng)一體化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協議書(定向安置)》(以下簡稱《騰退補償協議》),約定乙方在騰退范圍內有認定正式住宅房屋14間,坐落于X村,認定建筑面積275.94平方米。
乙方現有在冊戶籍2戶,人口2人,認定戶口2戶,認定人口3人,分別是戶主:李二、之妻:原告,戶主:李四。甲方應支付乙方騰退補償款總計.5元,騰退補償款由李二領取。
本次騰退時,二被告的戶籍在X村1號院落,原告的戶籍不在該院落。X村委會認定原告為該村村民。原告自認X村1號院落的上述被騰退房屋均是由李二在與其結婚前建造的,自己沒有出資建房。
根據《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騰退估價結果通知單》(以下簡稱《估價單》)所載內容,X村號房屋的建筑面積為275.94平方米,土地面積為275.94平方米,騰退補償額總計元。
根據《城鄉(xiāng)一體化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安置辦法》所載內容,被騰退人是指騰退范圍內《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表”及有效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標明的使用權人。《城鄉(xiāng)一體化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產權人的配偶戶口未遷入的,由本人向村委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可計入現有實際人口。
經查,本次騰退的總標準安置面積為200平方米。李四達法定結婚年齡且未婚,應安置面積為100平方米;原告、李二應安置面積為每人50平方米。本次騰退安置房屋3套,房屋單價均為4300元/平方米,房屋分別為:1、J小區(qū)01號房,買受人為李二,房屋暫測建筑面積80.85平方米,房屋總價款元;2、02號房屋,買受人為李四,房屋暫測建筑面積78.33平方米,房屋總價款元;3、02號房屋,買受人為李四,房屋暫測建筑面積80.15平方米,房屋總價款元。上述房屋的購房款已直接從騰退補償款中支付。J小區(qū)01號房交付使用后,由李二居住使用。上述房屋均未辦理權屬登記。
另查,本次騰退時,X村委會開具《證明》,證明X村號屬兩個自然院落,分別為兩個產權人李大、李二。李大作為被騰退人與騰退辦簽訂《騰退補償協議》,被騰退房屋坐落為X村號,認定正式住宅房屋6間,建筑面積為91.98平方米,認定人口分別是戶主:李大、之夫:、之子:李小,總標準安置面積150平方米。
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為證明X村號宅基地的登記使用權人為李大,李大系李二、李大的父親,二被告提交《農村宅基地發(fā)證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秾徟怼匪d土地使用者為李大,宅基地地址為D鄉(xiāng)33號,總使用面積333.8平方米,土地使用者處簽名“李大”,批準人處加蓋人民政府印章,批準日期為1993年7月6日。原告對《審批表》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性不予認可。綜合雙方意見,本院對該項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秾徟怼匪d宅基地地址并非本案所涉X村1號院落,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形下,本院對該項證據的關聯性不予采信。
李二稱已于2014年向原告給付15萬元指標占用費,并稱原告放棄了購房指標。原告認可收到上述錢款,但不認可錢款的用途,認為是李二給付的生活費用,并表示自己沒有放棄安置權益。鑒于上述錢款的給付時間是在李二與原告的婚姻存續(xù)期間,且李二亦未對錢款用途及原告放棄安置面積的抗辯意見舉證證明,故本院對李二關于已給付原告15萬元指標占用費以及原告放棄購房指標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本次騰退安置房屋安置面積的使用情況。李二稱在J小區(qū)01號房中使用自己的安置面積50平方米,使用原告的安置面積31平方米,原告剩余的19平方米的安置面積讓給家里其他人使用。李四稱在××號、02號房屋中使用自己的安置面積100平方米,在02號房屋中使用李大的安置面積33平方米。原告對二被告所述不予認可。二被告均未對己方所述舉證證明,故本院對二被告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四、裁判決定。
1.位于B市01號房的排他性居住使用相關權益歸原告張三享有,原告張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李二、被告李四購房款及補償款共計86.6萬;
2.被告李二給付原告張三補償款7.7萬元。
五、律師點評。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作為本次騰退的被認定人口,應享有相應的補償利益及安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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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安置房一節(jié)。根據本次騰退安置房屋安置單、安置房屋面積以及安置政策,確認原告、二被告的總標準安置面積為200平方米,實際安置面積為220平方米。超出標準安置面積的20平方米安置面積,應視為每戶因定向安置房屋的戶型設計而導致實際購買面積超出原總標準安置面積的調節(jié)數,原告、李二作為一戶應享有10平方米,李四作為一戶應享有10平方米,據此確認原告、二被告相應的安置面積。
因本次騰退購買的3套安置房屋系混合使用了原告、二被告的安置面積。在無人明確表示放棄其安置面積,且各方未能對房屋的使用權益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認定被安置人對所購房屋共同享有相關權益?,F原告對J小區(qū)01號房主張排他性居住使用權,綜合本次騰退安置房與被安置人數的比例、被安置人的購房面積以及原告與李二離婚的情況,應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然原告未支付該房屋的購房款,則應向二被告予以給付。
鑒于J小區(qū)01號房的面積超出其應安置面積,且02、03號房屋的總面積未達到二被告享有的安置面積之和,因此原告還應就其占用二被告安置面積的部分予以補償?,F原告自愿給付二被告購房款及補償款共計元,該數額高于法院核算的數額,法院不持異議。
關于騰退補償款一節(jié)。二被告均認可原告主張的周轉補助費12000元。原告對購房補助費、獎勵期獎勵費、搬家補助費、其他補助費、提前搬家獎主張1/3的補償利益。按照騰退補償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上述款項系基于本次騰退的房屋,按房屋認定面積給予的獎勵及補助,綜合房屋的建造情況以及原告的意見,本院認為原告并非被騰退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對上述款項不享有補償利益,故對原告的該部分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規(guī)定期限騰退獎20000元,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應予以支持。
原告對工程建設配合獎、提前搬家獎、限期搬家補助費、搬家過渡費主張1/3的補償利益。上述款項系對被認定戶的獎勵及補償,本次騰退中,李二與原告作為一戶,共同享有對應的補償利益。原告的該部分主張具有事實依據,但主張的數額有誤,根據騰退補償政策確認上述該部分補償的數額為45000元。鑒于本次騰退補償款已由李二領取,故應由李二支付原告本次騰退的補償款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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