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
趙A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購買位于A房屋的購房款元、維修資金13802元、契稅款3022.64元、印花稅5元、產權登記辦理費40元、物業(yè)費(2010年9月—2018年9月,1128.37/年)9026.96元,房屋裝修費456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以購房款、物業(yè)費及裝修款共計總金額.6元為基數,從2008年11月起計算至法院判決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被告賠償原告購買A房屋增值后帶來的經濟損失400.55萬元;3、歸還原告多支付的購房款元;原告認為,涉案房屋系原告借用被告的名義購買,其全部購房款、稅費、物業(yè)費等與涉案房屋有關的所有費用均由原告實際支付,房屋交付后,又是由原告進行裝修并占有、使用、出租至今。故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被告理應按照當年的口頭約定,協(xié)助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產權的過戶手續(xù)。因北京市房屋買賣限購政策,原告目前沒有購房資格,無法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故向貴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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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
馬B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雙方沒有就借名買房的事實達成口頭協(xié)議,事實上涉案房屋是被告的拆遷安置房,是被告支付的購房款,真實的與開發(fā)商履行了房屋買賣行為,真正的購房人是被告;第二,原告以持有房產證、契稅、維修基金、物業(yè)費等原始單據來證明涉案房屋是原告的,沒有根據,這些原始票據是因為雙方系表兄弟原因,被告同意將房屋借給原告使用,因為原告剛來北京沒有房屋居住,也同意原告在使用期間裝修房屋和支付各種費用。因此各種票據的單據由原告持有是合理的。對于房產證,是因為原告的孩子要上幼兒園被告借給原告的;第三,原告以支付了50萬元購房款為由證明涉案房屋是原告購買的不符合事實,原告及其母親均沒有支付過購房款,購房款是被告向開發(fā)商支付的。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理由均不成立,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法院查明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A公司與王C簽有扣款協(xié)議,約定王C同意A公司從其賬戶代扣元,并保證在2008年10月29日上午9時前保證其賬戶留有上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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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
另,本案審理中,經趙A申請,本院委托B公司對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經評估該房屋市場價值為400.55萬元,趙A支付鑒定費11000元。
庭審中,趙A就其訴訟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
1、借條和轉賬憑證,擬證明趙A向其母親借款并向馬B母親支付了50萬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價款;
2、馬B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擬證明馬B將涉案房屋交給趙A占有、使用、出售,趙A是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人。
馬B就上述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1、借條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不認可,轉賬憑證真實性不認可,且與本案無關;
2、不認可證明目的,說明權利人是馬B,房子是借給趙A住的,是馬B想出售房屋才把手續(xù)給趙A的。
馬B稱相關材料原件在趙A手中是因為其將房屋借給趙A居住,為了辦理孩子入學手續(xù)才把相關材料交給趙A。另外,趙A雖然墊付了公共維修基金、契稅,但馬B以現(xiàn)金的形式償還給了趙A。馬B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馬B母親與趙A母親的轉賬記錄,擬證明雙方存在委托理財、多次轉賬,故趙A母親所轉的50萬元不是購房款;
2、王C的證人證言,顯示1408號房屋為A公司拆遷房屋,購房手續(xù)是其代馬B辦理,并墊付了購房款,之后馬B母親將錢還了,馬B是將1408號房屋借給了趙A。
趙A上述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1、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2、真實性不認可,證人是被告母親的部下。
四、律師點評
律師點評,本案爭議焦點為趙A、馬B之間就1408號房屋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首先,關于房屋房款支付的問題,根據馬B一方證人王C的證言,本院有理由相信購買房屋雖然以馬B名義購買,但實際付款人和聯(lián)系人均為馬B的母親,因此趙A一方提交了其母親向馬B母親轉賬50萬元的證據??梢猿醪秸J定屬于趙A向馬B一方支付的購房款,雖然馬B一方提交了趙A母親和馬B母親的多次轉賬記錄,但該證據尚不足以否定前述證據的效力,同時趙A舉證證明了其支付了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而馬B雖然主張其以現(xiàn)金形式償還了上述費用,但未向法庭舉證.
綜上,本院有理由相信趙A實際支付了1408號房屋的購房款;其次,關于1408號房屋居住使用的問題,房屋自開發(fā)商交付房屋起就由趙A居住使用,而馬B雖然解釋為其將房屋借給趙A居住,但需要注意的是如雙方確存在借住關系,則馬B一方無需將房屋的全部相關手續(xù)原件交給趙A,即便存在兒童入學等問題在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情況下也不存在需要售房合同、發(fā)票、公共維修基金發(fā)票、契稅發(fā)票、入住材料的可能,其亦應在完成相關事項后收回相關材料,現(xiàn)馬B堅持否認雙方的借名買房關系,且趙A不具備在京購房資質,趙A不再要求1408號房屋的相關物權,轉而要求馬B返還已付購房款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趙A主張的鑒定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趙A要求馬B賠償房屋增值損失400.55萬元的請求,因雙方借名買房關系未能履行雙方均存在一定責任,故本院將根據雙方責任對該增值部分損失酌情分配。趙A要求馬B返還多付購房款、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印花稅、產權證辦理費,因上述費用屬于趙A為實現(xiàn)借名買房目的的必要支出,而本院已判決返還已付款、賠償增值損失,即趙A已基本實現(xiàn)借名買房目的,故該部分花費無需返還。趙A要求馬B返還房屋裝修費,因該費用已計入房屋市場價值,故本院對此不再單獨支持。趙A要求馬B返還物業(yè)費,該費用屬于趙A占有使用房屋的必要支出,理應自行承擔,故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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