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xiàn)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guī)救濟途徑之后,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一審判決后生效后并未上訴,應視為其對相應權(quán)利的自由處分,其應承受該處分行為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筆者代理的以下案例,法官就采納了筆者的代理意見,駁回了對方的再審申請。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桂03民申7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某田苗木場,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某村。
投資人:張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張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黃某某。
上列再審申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覃某某,廣西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柳玲,廣西德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李某某。
再審申請人某田苗木場、張某某、黃某某與被申請人黎某、一審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臨桂區(qū)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6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某田苗木場、張某某、黃某某申請再審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2、本案爭議標的18萬元,但一審卻收取案件受理費16230元,明顯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立案再審。
黎某某提交意見稱,1、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提出上訴,應視為接受一審判決結(jié)果,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可依法不予審查;2、申請人僅以訴訟費用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審查;3、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某某田苗木場、張某某、黃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申請人某田苗木場、張某某、黃某某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quán)利。申請人稱其未提出上訴的理由是無錢交上訴費,如申請人確實屬于免、緩交訴訟費的人員可以申請免、緩交訴訟費,這不是申請人不上訴的正當理由。再審程序是特殊救濟程序,對于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的申請人,不應再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故,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不予審查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某田苗木場、張某某、黃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梁 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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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員黃漓峰
審 判 員周秋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陳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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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記員秦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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